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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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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丰所是由原(国办)贵港市经济律师事务所改制而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贵港市经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贵港市成立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元丰秉承稳健、创新、追求卓越的现代法律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受到社会务界的肯定和好评,多次被广西区司法厅、贵港市司法局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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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之宁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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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律师于2000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获得律师资格,现为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民商法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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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律师拥有医学与法学两类专业学历,刘律师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还具有十余年在上市公司担任管理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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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覃寿平,男,1972年9月出生,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黄恒燕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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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律师于2005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从事律师职业前曾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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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律师在元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前曾在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先后担任多家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律顾问,对经济合同纠纷、各类房产合同纠纷、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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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覃律师工作踏实,兢兢业业,待人热情,一直秉着“信誉为本”、“客户至上”的执业精神,在法学专业领域不断学习,深入研究。自执业以来,通过自己“热心、细心、精心、耐心”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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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债务担保人可以免责?这次全明白了
更新日期: 2022-12-9  阅读: 2436次  打印文章  返回上一页

导读:如今,债务担保人的责任越来越受到关注,那么,债务担保人有哪些责任呢?为他人担保就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是否存在担保人责任免除的情况呢,什么情况债务担保人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下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您一看便知了。


      如果有以下这些情况,则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不需要先还钱。


一、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会部分免责。包括:

1.《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三、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四、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主要情形包括:1.主合同尚未成立;2.保证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不过,如果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或保证人已履行保证之主要义务,债权人接受的,合同同样是成立的。除此之外,凡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皆视为保证合同未成立。

五、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如《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六、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这就明确了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超过了该期间,权利即归于消灭,债权人将失去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胜诉权。换句话说,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即免除了保证责任。

七、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八、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九、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我还想再多说一句。如果担保人不存在免除责任的情形,我来教你一个办法那就是你去找到债权人,征得对方认同主动承担自己对应份额的担保责任,同时换取债权人免除你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这可是一个以小的损失换来大的自由的好方法哦。


  担保人一般承担哪些责任?


  一、担保的范围


  按照《担保法》21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保证责任范围,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二、担保的期限有多久?


  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2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三、担保的分类


  通常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1、一般担保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即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时,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仲裁要求借款人还款。只有在借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担保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保证合同中没有写明是哪种担保模式,则默认为是连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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