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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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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丰所是由原(国办)贵港市经济律师事务所改制而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贵港市经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贵港市成立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元丰秉承稳健、创新、追求卓越的现代法律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受到社会务界的肯定和好评,多次被广西区司法厅、贵港市司法局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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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之宁 律师
简历:
       



梁炳南 律师
简历:       梁律师法学大专毕业,于1992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获得律师资格便从事律师工作,是有15年工作经验的资深律师



梁前进 律师
简历:

      梁律师于2000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获得律师资格,现为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民商法委员会委员




刘洊 律师
简历:

       刘律师拥有医学与法学两类专业学历,刘律师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还具有十余年在上市公司担任管理工作经验




覃寿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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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覃寿平,男,1972年9月出生,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黄恒燕 律师
简历:
    黄律师于2005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从事律师职业前曾担


黄广和 律师
简历:
    黄律师在元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前曾在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先后担任多家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律顾问,对经济合同纠纷、各类房产合同纠纷、建设工



覃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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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覃律师工作踏实,兢兢业业,待人热情,一直秉着“信誉为本”、“客户至上”的执业精神,在法学专业领域不断学习,深入研究。自执业以来,通过自己“热心、细心、精心、耐心”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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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侵害人格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更新日期: 2022-10-10  阅读: 1046次  打印文章  返回上一页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网

一、简要案情

  2019年2月起,被告孙某以34000元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的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案外人刘某。案外人刘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孙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然非法买卖、提供个人信息,造成4万余条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使用,严重侵害社会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被告孙某在未取得众多不特定自然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不特定主体个人信息,又非法出售牟利,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社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利益。遂判决孙某按照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支付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34000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后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准确把握民法典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立法精神,聚焦维护不特定社会主体的个人信息安全,明确大规模侵害个人信息行为构成对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彰显司法保障个人信息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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