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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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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丰所是由原(国办)贵港市经济律师事务所改制而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贵港市经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贵港市成立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元丰秉承稳健、创新、追求卓越的现代法律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受到社会务界的肯定和好评,多次被广西区司法厅、贵港市司法局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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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律师于2000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获得律师资格,现为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民商法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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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律师拥有医学与法学两类专业学历,刘律师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还具有十余年在上市公司担任管理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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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覃寿平,男,1972年9月出生,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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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律师于2005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从事律师职业前曾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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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花呗”套现的罪名探析
更新日期: 2017-9-8  阅读: 2297次  打印文章  返回上一页

转自:刑事实务

作者:赖琛琛(“办案人”公号)

一、“”蚂蚁花呗"是什么


蚂蚁花呗的实质,其实就是支付宝用户向阿里巴巴公司申请的一种消费信用贷款。


打开手机支付宝,我们就可以看到蚂蚁花呗。用户在使用蚂蚁花呗之前,必须签订《蚂蚁花呗用户服务合同》、《芝麻服务协议》。在这个合同中,用户授权服务商向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查询用户的信用信息,芝麻信用会根据用户的信用信息给出一个信用等级,对应不同的消费额度。同时还必须授权服务商在没有按时还款的情况下,自动扣除支付宝余额、余额宝等用于还款。

然后,用户在购买商品付款的时候就可以选择蚂蚁花呗进行付款了。   


二、如何利用“蚂蚁花呗”套现


一般的蚂蚁花呗套现方式是:


1、套现人在网上使用花呗购物,用蚂蚁花呗支付后要求退货,商户收到退货后,将货款退回到套现人支付宝上。套现人成功套取现金。


2、需要资金的套现人在网上寻找提供套现服务的中介或者商户,按照其要求使用自己的蚂蚁花呗购买相应“商品”,然后中介将扣除手续费之后的钱款打入套现人账户中。套现人成功套取现金。


三、案例探讨


一、犯罪嫌疑人先以“花呗套现”为名在网络上寻找被害人,在被害人使用蚂蚁花呗购买商品之后,马上将被害人拉黑,以此骗取被害人蚂蚁花呗支付的钱款。此类情况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利用他人支付宝中的蚂蚁花呗进行消费、套现。行为人一般采用木马程序盗取支付宝密码的方式或者事先已经知晓被害人的支付宝密码,在未经被害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蚂蚁花呗套现,然后将钱款转移到自己的账户中。实务中,比较有争议的是,此类行为属于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行为人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他人支付宝账户使用花呗购买商品,该行为是整个行为中的最核心的一部,属于行为人采取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占有的行为。被告人后续退货并取现的行为只是被告人实现商品货币化的手段。使用支付宝账户、用花呗消费、套现后转账三个行为结合在一起之后,更符合盗窃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的客观特征。


此类行为不属于诈骗罪。虽然行为人冒用他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花呗套现,但支付宝账户信息都是真实的,也是支付宝公司所认可并事先授权的。被告人并未同时实施需重新审核发还贷款的欺骗行为来骗取花呗服务提供商支付货款而获取利益,套现的最终受害人是支付宝账户所有人。支付宝公司作为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完全是按照支付系统正常的程序来操作。计算机程序不存在错误认识,不可能发生被骗的情况。


另外,蚂蚁花呗的本质是信用贷款,支付宝、蚂蚁花呗均不属于信用卡,因此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


三、行为人本人在使用蚂蚁花呗套现之后拒不还款。我们知道,使用信用卡套现,进行恶意透支(透支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可以用信用卡诈骗进行评价。但是,蚂蚁花呗是向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的消费贷款。如果事先并无非法占有故意,用蚂蚁花呗申请贷款消费后无力偿还的,应为普通民事纠纷。如果事先就有非法占有故意,则可以考虑成立诈骗罪。


附: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蚂蚁花呗套现的案例:(2015)温瑞刑初字第1624号


裁判要旨:蚂蚁花呗不属于刑法意义的信用卡,其所设置的消费额度虽与信用卡的授信额度类似,但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蚂蚁花呗套现的犯罪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诈骗罪,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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