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今天是:
 
站内搜索:
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
律所简介 更多>>
    元丰所是由原(国办)贵港市经济律师事务所改制而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贵港市经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贵港市成立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元丰秉承稳健、创新、追求卓越的现代法律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受到社会务界的肯定和好评,多次被广西区司法厅、贵港市司法局授予荣誉称号。
律师简介 更多>>


梁之宁 律师
简历:
       



梁炳南 律师
简历:       梁律师法学大专毕业,于1992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获得律师资格便从事律师工作,是有15年工作经验的资深律师



梁前进 律师
简历:

      梁律师于2000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获得律师资格,现为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民商法委员会委员




刘洊 律师
简历:

       刘律师拥有医学与法学两类专业学历,刘律师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还具有十余年在上市公司担任管理工作经验




覃寿平 律师
简历:

     覃寿平,男,1972年9月出生,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黄恒燕 律师
简历:
    黄律师于2005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从事律师职业前曾担


黄广和 律师
简历:
    黄律师在元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前曾在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先后担任多家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律顾问,对经济合同纠纷、各类房产合同纠纷、建设工



覃健 律师
简历:
    覃律师工作踏实,兢兢业业,待人热情,一直秉着“信誉为本”、“客户至上”的执业精神,在法学专业领域不断学习,深入研究。自执业以来,通过自己“热心、细心、精心、耐心”的法律服务

 
 
典型案例分析  
 
 
婚内单方举债 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更新日期: 2022-9-14  阅读: 1970次  打印文章  返回上一页

转自:大律师网

【法在身边】婚内单方举债 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巴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

  【案情回顾】

  2014年11月13日,巴某、赵某急需用钱,向张某借款人民币18万元整,借款期间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巴某、赵某逾期尚未偿还借款,也没有支付约定利息。张某认为巴某、赵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巴某辩称,这笔钱是通过张某转给巴某的,同意还款,希望尽量少还一些利息,本金参与分配后,会尽快还给张某。但是赵某却说,她对债务的发生并不知情,直到张某他们来要账时赵某才知道巴某借的这笔钱,拒绝偿还该笔债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巴某通过张某分四次向张某借款18万元,这四笔借款均约定月息2分,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同时查明,巴某向张某借款时其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后双方于2018年12月29日登记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六百零四条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即使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借款是巴某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因此在债权人张某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该借款是用于巴某和赵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这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赵某依法不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因此,《民法典》的实施是真正意义上从立法层面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债共签”为原则,从而进一步保障未举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夫妻另一方的不当举债而受到侵害。

 
 
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
元丰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民主路天悦豪庭(天悦大厦)4楼 电话:0775-4552060 传真:0775-4552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