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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宋某涉嫌盗窃案辩护词
更新日期: 2008-7-25  阅读: 2492次  打印文章  返回上一页
                                       覃达艺 律师 主编

 

 

审判长、审判员:

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宋光成的家属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宋光成涉嫌盗窃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前,我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提出以下八点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一、从被告人宋光成的作案目的看,宋光成在作案过程中的目的是索要工资和工程款

关于索要工资和工程款的目的,宋光成在侦查阶段曾向主办警官交待过。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会见宋光成(当时侦查员赵某在场)时,宋光成曾说是欠两年的,工地每人4万元,并说是王某经理在2007年开会时曾说过。在审查起诉阶段,宋光成也曾交待过这一目的。

关于公司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的事实,辩护人于2008423日在东营某公司了解案情、询问王某经理时,王某也曾经说过部分工程未结算、有未结清工资款的事实,只是宋光成有腰伤、经常请假,数额少一些。

二、从被告人宋光成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看,

宋光成为了索要工资和工程款,将公司6个纸箱进行占有、控制,属于公民自救自助的自力救济,其主观方面不是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客观方面也不是秘密窃取。其占有、控制行为系他主占有,并不构成犯罪,故公诉人对被告人宋光成盗窃全部涉案物品的指控不成立。

宋光成为了索要工资和工程款,先是将公司6个纸箱放置在自己所在的公司集体宿舍,并未带出公司大院,即涉案物品并未脱离公司的实际控制范围----故此时尚未构成犯罪;

后来,宋光成和宋某在早上六、七点钟在公司集体宿舍,在公司工作多年的专门的保安门卫王某的亲眼监督下,将6个纸箱搬装车上。该保安门卫在明知的情况下、同意并打开刚刚上锁的公司大门对宋光成、宋某及其车辆予以放行,事后也向公司副总经理孙某作了汇报。----可见,宋光成将涉案物品运离公司,是光明正大地运走,而非秘密窃取;同时可知:公司保安门卫是明知的,公司副总经理孙某也是知道的,即公司是明知的,根本不是秘密窃取。

再后来,宋光成将公司6个纸箱放置在其岳父一直敞着的东屋门口处,没有进行掩藏,屋门也没有上锁。----可见,宋光成根本不知涉案物品价值如此巨大;

至案发前,宋光成没有更换自己的手机号码,仍使用公司统一配设的彩铃,更没有逃跑的任何想法,并且打算在公司向其索要6个纸箱时全部主动归还----可见宋光成占有、控制涉案物品的目的就是为了索要工资和工程款,其对涉案物品的占有不是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作为农民工的宋光成,为了索要工资和工程款所导致的强烈自力救济愿望和行动,在法律上属于公民自救自助的自力救济。其对涉案物品的占有、控制,在民法占有制度中,属于非所有权人的瑕疵占有、善意占有、过失占有,是不以所有的意思对涉案物品进行占有的他主占有。

总之,宋光成占有、控制涉案物品,其主观方面不是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客观方面也不是秘密窃取。其行为系他主占有,并不构成犯罪。

三、关于本案盗窃数额的认定,

被告人宋光成盗窃物品为ABG423摊铺机找平仪一套,其盗窃数额应为48756元,而并非全部涉案物品的总价值331623元。

宋光成在北京西客站附近将价值最低、物品最旧的ABG423摊铺机找平仪一套(价值48756元)以28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叶某,构成盗窃罪,故其盗窃数额为48756元。

宋光成并未将另一套ABG423摊铺机找平仪和其他二套MOBA非接触找平控制仪卖出,其盗窃数额并非全部涉案物品----6个纸箱的总价值331623元。

 

四、从处罚的合法、合理性考虑,

注意分析并正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和真实意图,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最合理的限度认定盗窃数额,更加符合刑法的立法主旨。

本案中,盗窃数额的认定极为关键,关系到被告人的量刑幅度问题,在没有弄清事情真相、没有考虑事情背后隐情的情况下,如果只是从主观上认为宋光成占有、控制涉案物品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不考虑农民工宋光成追索工资和工程款的目的,显然是错误的。

从处罚的合法、合理性考虑,通过正确理解占有、控制涉案物品和非法占有涉案物品的含义,正确区分他主占有自主占有的区别,正确领悟本案中对全部涉案物品以追索工资和工程款为目他主占有应追究民事侵权责任而对部分物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出卖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法理,结合本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和真实意图,考虑到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农民工因通过自救自助的自力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触犯法律的悲惨处境,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综合考虑、慎重对待,以最合理的限度认定盗窃数额,更加符合刑法的立法主旨。

五、被告人宋光成有心理害怕、被动的情节,不想毁坏公司财物,主观恶性不大。

在北京西客站附近见到被告人叶某和另外一个陌生青壮年男子对ABG423摊铺机找平仪一套进行估价时,身处异乡、孤立无援的宋光成心里不踏实、非常害怕、有被动的感觉,最后不得不不情愿地将价值48756元的物品以2850元的低价卖出。

当时,叶某拿到该摊铺机找平仪后,曾指使宋光成拆卸摊铺机操作台下价值10多万元的方盒子和价值好几万元的输料器总泵,但宋光成不想毁坏公司财物,均未实施。可见,宋光成主观恶性不大。

六、被告人宋光成归案后,对于抓获被告人叶某有积极表现;其自愿认罪,属于被告人认罪案件 应予以从轻处罚。

宋光成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讯问时,能够如实供述、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配合案件的深入调查,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叶某有积极表现。

宋光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和对受害单位遭受的伤害后悔莫及,已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之规定,人民法院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七、被告人宋光成归案后三天内,涉案物品已全部追回,没有给受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宋光成2008322日下午归案后,认真配合案件的调查,至325日中午涉案物品已全部追回,没有给受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这在东营某公司于2008512日出具的《说明》1份、垦利县西宋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和同村106名村民代表于200875日联名出具的《请求书》1份中可以看出,故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八、被告人宋光成系初犯、偶犯,实施盗窃行为实属偶然。

宋光成以往表现较好,无刑事处罚记录,无前科,实施盗窃行为是因其家庭困难、生活压力较大、法制观念淡漠、思想狭隘等因素造成的,可谓一失足成千古恨

 

综上,恳请合议庭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对被告人宋光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达到刑罚之感化、教育功效,同时也体现我党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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