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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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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丰所是由原(国办)贵港市经济律师事务所改制而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贵港市经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贵港市成立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元丰秉承稳健、创新、追求卓越的现代法律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受到社会务界的肯定和好评,多次被广西区司法厅、贵港市司法局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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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之宁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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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炳南 律师
简历:       梁律师法学大专毕业,于1992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获得律师资格便从事律师工作,是有15年工作经验的资深律师



梁前进 律师
简历:

      梁律师于2000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获得律师资格,现为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民商法委员会委员




刘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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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律师拥有医学与法学两类专业学历,刘律师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还具有十余年在上市公司担任管理工作经验




覃寿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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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覃寿平,男,1972年9月出生,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黄恒燕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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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律师于2005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从事律师职业前曾担


黄广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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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律师在元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前曾在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先后担任多家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律顾问,对经济合同纠纷、各类房产合同纠纷、建设工



覃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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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覃律师工作踏实,兢兢业业,待人热情,一直秉着“信誉为本”、“客户至上”的执业精神,在法学专业领域不断学习,深入研究。自执业以来,通过自己“热心、细心、精心、耐心”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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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裁定书(范本)
更新日期: 2008-8-2  阅读: 1785次  打印文章  返回上一页

 

福 建 省 清 流 县 人 民 法 院支 付 令

 (2002)清民督字第4

  申请人朱昌陶,曾用名朱昌涛,男,195111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永安市曹远镇汶南新村2015幢。

  被申请人清流县东华乡严坊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饶福根,该村主任。

  申请人朱昌陶于200210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以其为被申请人施工村道工程,被申请人尚欠工程款30000元,并于200195日出具欠条给申请人,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于2002年初给付1000元,仍欠29000元。现要求被申请人清流县东华乡严坊村民委员会给付人民币29000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昌陶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清流县东华乡严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朱昌陶人民币29000元,以及应承担的诉讼费人民币100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林 妍     

○○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邹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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